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登記很難嗎?  不難!

楊先生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土地三筆,其繼承人眾多,繼承之初,繼承人間曾多次欲分割此筆土地,惟對分割方法主張不同,多次爭吵,耗費時日,仍無法達成協議,亦因此得罪其他共有人,為維持親屬間的和協,只好放棄,土地維持現狀,仍由現使用人繼續使用,分割土地之事因此擱置多年。

 近日以來復有其他繼承人重提此事,並釋出善意,表示願適度讓步,楊先生因而再度興起分割意願,楊先生原以為此次居中協調能輕鬆完成,沒想到遭遇更多困難,共有人的意見相持不下,但楊先生不願放棄自己已付出的許多努力,又恐下次再想分割將可能遭到無法想像的際遇,考慮其他共有人或因對分割方法不同意,或因價值較低且無時間不願為辦理土地共有物登記,故而尋求我們的協助。

 

本事務所建議必要關鍵:

(1)若共有人已死亡而未辦理繼承登記部分,請求法院代為辦理繼承登記。

(2)針對持分較少之繼承人,協助完成繼承人相互間之贈與及買賣,提高分割意願及

   實益。

(3)本件分割共有物分割系各共有人利益上及情感上的紛爭不休,建議由本事務所居間協調向各土地共有人說明辦理土地共有物之優缺點。

(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為強制調解事件,法院調解之時,共有人到埸爭吵不休,喧鬧不停,對分割方法各有意見,無法進行調解,調解未成功,得由法院辦理變價分割登記。

(5)民法第824條第2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

  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楊先生等共有人無法對共有土地之分割方法達成協議,根

  據上述法條規定,請求法院為裁判分割。

本件分割共有物分割系各土地共有人各持己見且利益分配上各有猜忌另涉及親屬間分配紛爭,歷經本所半年來的努力,終獲全部土地共有人認同並辦妥土地共有物分割登記。

若拋棄繼承, 是否不用清償債務?

吳老先生年經時有積欠銀行卡債迄今尚未償還並於近日往生,今吳先生子女來本事務所洽詢欲辦理遺產登記問債務是否會受影響?

本事務所回覆:

一、在共同繼承的狀況時, 被繼承人對繼承人之債權, 由共同繼承人共同繼承, 形成債權之準共有關係; 至於對被繼承人有負債之繼承人, 身兼債權準共有人及債務人雙重身分, 為方便遺產分割和考量繼承人間之公平, 民法於是規定: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第1172條)

二、是的。若該繼承人拋棄繼承,當然無應繼分可扣還,也沒資格加入遺產分割,但其不因此而免負返還責任。換句話說, 拋棄繼承雖自繼承開始時, 已失去繼承人的身分(民法第1175條), 但還是屬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人, 因此其他繼承人便得向該拋棄繼承之人, 請求返還債務全額。

三、其被繼承人生前所承保之人壽險、醫療險等依個案而定,另意外險則不為債務扣除額範圍內。

本事務所回覆: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依法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應處登記費一倍的罰鍰,雖然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一直未能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亦有被收歸國有的可能。仍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代位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為宜。

建議事項:建議辦妥公同共有登記後再另行依法辦理分別共有登記或遺產協議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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